晋市政办〔2006〕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欠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最后一年,根据7月7日国务院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部际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清欠工作实际,现就全市清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是坚持清欠工作目标不动摇;二是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不动摇;三是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不动摇;四是坚持清欠和防欠并重不动摇;五是坚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动摇;六是坚持检查督办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不动摇。

    二、工作目标

    l、2006年10月31目前,全市总清偿率达到98%以上,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清偿率100%。

    2、所有新开工程一律不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清欠工作措施

    1、各级政府要继续把清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抓好抓实。要把清欠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责任制,具体细化强化任务,责任到人。

    2、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解欠领导组《关于暂停办理未偿还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的所有新建和在建项目一切建设手续的通知》(晋市解欠函字[2O06]1号)的要求,各尽其职,严格把关,促使拖欠单位尽快偿还拖欠款。

    3、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各级清欠部门要定期对其辖区内的拖欠工程款解决情况进行通报,对恶意拖欠单位要在相关媒体公开曝光,影响大的项目、单位,要上报省清欠办并在全省通报。

    4、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8月31日前末还款的,市监委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促其清偿。9月30日前仍未完成的,各级清欠部门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准购置公车,人员不准出国(境)。停止基本建设审批、大宗物资采购。

    5、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部门及单位的拖欠款从其非工资、办公类经费中抵扣。

    6、对民营企业不能在8月31日前偿还的,市人民银行要停止项目贷款。市工商局要暂扣营业执照,10月31日前仍未偿还的,吊销营业执照。

    7、有拖欠款的房地产企业,2006年8月31日前要全部偿还,逾期不还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暂扣其资质证书。10月31日前仍未偿还的,由市建设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建设厅,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8、确无资金来源偿还拖欠款的单位,由清欠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将其单位资产变现偿还。

    9、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拖欠款,经清欠部门协调不能解决的,清欠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指导意见》的规定,督促双方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要及时受理,在年底前办结。对于被欠企业不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再作为拖欠款解决。

    10、各县(市、区)要按照今年的清欠目标任务,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政府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和承诺,确保清欠工作圆满完成。对于8月31日前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通报批评。10月31日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当面汇报。

    11、为确保清欠工作l0月31目前全面完成,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于9月上旬对市直各拖欠单位和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并及时在新闻媒体曝光。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