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9〕128号
2009年11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

    “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

    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

    1.定职责

    (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之间交叉重叠、职责不清的,要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确需几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要综合配置,分工明确。

    (3)职责配置要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履行的主要职责,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各部门在“三定”之后的职责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必须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自行增加的一律无效。

    (5)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对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除与国家对应和根据我市实际确需保留的外,其余一律撤销。保留的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2.定内设机构

    (1)内设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一般不得增加。内设机构设置主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编制数额确定,原则上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相对应,但总数不得多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设立的内设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立。

    (2)内设机构一般称科或室,其名称要与所承担的职责一致。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按一个机构对待。

    (3)业务科室的设置数量不少于内设机构数量的60%,综合科室编制一般不少于3名。

    (4)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级别一般为科级。

    (5)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全市行政编制总额不变,因职责调整,编制适当微调。根据省编委晋编字〔2006〕40号文件规定,地方自定的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予以核销。

    (2)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秘书占用的行政编制实行单列,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

    (3)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相关规定批准的职数为准。

    (4)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工作人员3名以下为1名;4-7名为2名;8名以上为3名。

    (5)使用政法专项行政编制的部门,因特定工作需要批准设立的业务支队可设相应级别的政委(教导员)1名。

    (6)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行政技术职务,按副处级核定。

    (7)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8)经市委批准特定设立的党委,人员编制包括在本部门行政编制总额内,可核定专职副书记1名,在“三定”时一并核定。

    (9)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包含在各部门行政编制总额内,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10)机关工勤人员(司机、打字员等)使用工勤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三)“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

    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二、关于职责调整和撤并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更名的机构,原单位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封存。

    (二)因机构合并、调整等原因形成的现有领导干部超过核定领导职数的,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保留现有职级待遇不变,以后逐步调整到位。

    (三)机构并入有关部门的单位,机关人员的定岗、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由接收部门负责。

    (四)凡机构变动涉及的资产及档案问题,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三、组织领导和时间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的“三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人负责落实“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的“三定”工作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基本结束。整个“三定”规定工作共分四个步骤进行:一是各部门制定“三定”规定;二是审核报批;三是组织实施;四是检查验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四、其它事项

    各部门“三定”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