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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4-1-27   字体显示:    点击:2845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晋城市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晋城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是:晋城市域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在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新型煤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现代农业、轻纺丝麻、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领域对晋城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第三条  晋城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认定名额不限定,符合条件者可自愿申报参加评选。

    第四条  晋城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管理工作由晋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在晋城创办或领办实体科技企业持股20%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在企业担任技术总监以上职务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合作或聘用合同;
    2. 所创办或领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科技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3. 创办或领办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近三年年均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满足第五条条件的基础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鉴定为国内先进,且应用到我市产业中;
    2. 国家“千人计划”,山西省“百人计划”和晋城市“1020计划”及晋城市特聘专家人选;
    3. 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第一名);
    4. 担任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国家实验室,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奖等环节。
   
    第八条  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申请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1. 《晋城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请表》;
    2. 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创办或领办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等证明其出资人资格、股权比例、担任公司职务等材料;
    4. 所办企业或在晋城的创新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等及其他证明材料);
    5. 其他辅助材料(可选):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
    6. 上述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需核对原件。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委员会,并对入围候选人进行考察评审,产生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候选人。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行公示制度,经审定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太行日报》、《晋城在线》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产生后,以市政府名义向获奖人员颁发证书及相关奖励。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由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主持的符合晋城市产业导向的重大产学研合作等相关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认定当年每个项目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十六条  积极推荐创新创业成效显着、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参评山西省科技领军人才、山西省优秀专家等。鼓励和支持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参与评选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山西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等省级科技奖励及晋城市科技进步奖等市级科技奖励。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沙龙活动,以及培训、学术交流、研讨、咨询等主题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对技术创新、产业发展、重大工程立项、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咨询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参加重要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重要的评审委员会、咨询会等。支持其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不断提高其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管理考核是实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落实计划目标的重要措施。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科技创新创业 人才的基本情况、专长领域、研发情况等基础资料,并及时记载其取得的最新科研成果、考核奖惩、信用记录等重要信息,加强跟踪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所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当发生学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重大疾病等重要事项时,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周期为5年,认定期满进行届满考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总体效果、科技领军能力、社会影响力、经济贡献力等方面做出考核评价。对通过考核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自动成为下一期认定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滥用职权、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荣誉的,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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