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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3-6-20   字体显示:    点击:2774 次

为充分发挥工业园区资源共享、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推动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互动为方向,以大项目为支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集聚为目标,打造特色鲜明、结构优化、体系完整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全力推动“一争三快两率先”战略实施,不断提高我市非资源类产业发展速度和质量,推动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四化”互动:通过产业集群带动人口集聚,通过要素集结带动消费集中,促使工业园区成为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先行示范的平台。
    第三条  坚持资源共享: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使用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努力提高园区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  坚持产业集聚:围绕做强支柱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承接转移产业,依托县域(区域)资源禀赋和可持续发展潜力,引导各种资源和要素向园区集聚,加快培育非资源产业集群。
    第五条  坚持错位发展:根据全市一盘棋的要求,坚持错位发展,差异竞争,不同园区在确定各自的产业定位和规划时,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突出特色。
    第六条  坚持循环利用:结合产业特色,制定园区循环经济实施评价标准。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对园区企业的废气、废渣、废水、余热、余压等进行集中回收再利用,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第七条  坚持科技创新:以大力推进园区科技创新为目标,努力构建以政府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致力形成一个机制体制健全、创新生态完善、创新人才聚集的发展高地。
    第八条  坚持同步推进: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可积极申报设立为省级开发区,以享受更多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坚持标准引领:大力开展标准化园区建设,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引导企业抢占全球新兴产业竞争的制高点,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努力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提升园区质量效益。

    三、发展目标

    第十条  力争在3—5年内建成1—2个500亿元级、3—5个超百亿元级的新型产业基地或园区。
    第十一条  力争建成全球精密制造基地、全国最大的煤层气开发利用基地、全国重要的煤化工基地、全国最大的球墨铸管产业基地、全国重要的高端煤机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北方最具潜力的陶瓷产业基地。

    四、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每个园区必须制定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建立一个精干的管理机构,明确一个稳定的投资主体,搭建一个规范的融资平台,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挂靠一个前沿的科研院所,培育一个主导的龙头企业,建立一个共享的信息平台,形成一个长效的考评机制。

    五、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工业园区建设领导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发改、财政、住建、科技、国土、环保、规划、水务、商务、质监、电力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内设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同时挂市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牌子),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园区建设的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园区领导机构和园区管理机构。凡涉及两个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园区,由市政府设立派出机构直接管理。单个县(市、区)区域的园区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园区在行政上受所属县(市、区)统一领导,业务上受市经信委指导。

    六、体制机制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加开发建设公司”体制。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所在县(市、区)政府派出机构。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市、县(市、区)政府对所辖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园区管委会模式要因地制宜,实行一园一策。
    第十七条  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正处级建制,相关县(市、区)各派出一名副县长兼任管委会副主任。县(市、区)区域内工业园区由县(市、区)长兼任管委会主任,确定一名副县级领导担任管委会副主任,专职负责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运行机制。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市级园区管委会原则上享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管委会主要职能是负责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园区内企业服务与管理等有关事项,原则上不承担所在区域的乡(镇)、村(社区)社会管理职能。

    七、规划先行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园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工业园区规划编制要与城镇化规划相契合,在空间布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实现“三规合一”;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住设施等规划上与城镇建设规划实现共享共建;在产业链的上游、中游、下游发展规划上实现完整的循环式经济,使之形成统一配套的规划体系。总体规划一般不少于十年,规划控制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对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要重新审视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对“三规不合”的要尽快调整、适时变更。对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要尽快完成。力争2014年上半年实现所有工业园区规划和环评全覆盖。
    第二十条  严格规划审批和管理。各园区的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编制,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它园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优化空间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以集群化的理念培育壮大一到两个非煤主导产业。每个县(市、区)除了专业园区外,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园区。对原有区位偏、基础差、投资强度低的工业区,要逐步将其整合到工业园区,作为配套区予以规范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优先开展规划环评。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同步开展园区环评,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园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3年内分期实施。积极探索并实施园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园区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

    八、优先供地

    第二十三条  优先配置土地资源。根据园区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为重点园区预留足够的规划指标,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根据园区建设项目需求优先供应土地。园区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符合园区规划的项目,优先供地。对条件成熟、园区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园区项目建设。新上工业项目(资源类除外)原则上要求进入园区。已在园区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引导其将土地调整到园区内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加快园区内村庄整合,搞好土地储备。要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和用地布局,有序推进园区内村庄整合。大胆探索,积极尝试租赁土地、土地入股等方式经营土地,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以节约集约和调整挖潜为重点,提高入住项目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建设紧凑型产业园区。鼓励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投资强度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家标准的133%执行,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原则上不低于35%,对投资强度超过5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地价予以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为减少占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地价可以下调。具体为:建设项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占用未利用地达10%(含)的地价下调5%;占用未利用地在20%—30%的地价下调10%;在此基础上,使用未利用地每增加2%,地价下调增加1%;建设项目用地全部占用未利用地或未利用地在80%(含)以上、且不占用耕地的,地价可下调50%。
    第二十七条  对优先发展产业、且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用地控制指标 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九、投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业园区建设激励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可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实行工业园区建设激励机制,对投资力度大、质量标准高、建设速度快的园区进行竞争性奖补。
    第二十九条  做大融资平台。市级融资平台重点服务全市工业园区建设,贷款项目及资金向园区倾斜。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吸收财政资金、国有煤炭企业等优质资产,搭建规范化的融资平台,也可以参股市级融资平台,提高融资能力,为园区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在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后,全额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园区新建企业所实现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还本付息,直至还清贷款。市级留成部分按照晋市政发〔2012〕3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增收奖励机制,在体制内对各县(市、区)进行增收奖励。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采取多元投入模式,投资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全力支持园区建设。发改、经信、科技、住建、中小企业等系统用于项目扶持的产业转型和调产资金、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城镇化建设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要优先支持园区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发展。市、县每年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将园区发展的奖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支持市级园区发展,县级财政支持县级园区发展。

    十、招商引资

    第三十四条  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招商队伍。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一批优秀招商人员,并建立招商人才库,招商人员实行聘用制或雇员制。园区管委会对招商工作人员可实行灵活的收入分配制度,招商工作人员薪酬与招商业绩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三十五条  大力实施定点、跟进、持续式招商。要重点加强与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中原经济区城市的合作与联系,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力争引进上规模、上水平的新兴产业项目,争取实现富士康、华润、晋煤等知名企业和集团有更多项目落户园区,借势打造园区品牌,增强发展后劲。
    第三十六条  建立招商项目经济指标及财政分享制度。除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资源指向性产业外,各县(市、区)引进的非资源类新兴工业项目一律向园区集中。各县(市、区)及所属乡(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进驻园区建设,由市、县政府主导,协商制定具体的经济指标核算和税收分享政策。
    第三十七条  建立招商项目准入制度和企业进入政策。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园区项目准入门槛。除资源类企业外,其他按规定进入市规划的园区企业,均可比照执行省级开发区政策。

    十一、创优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对招商项目实行落地前“全程代办”服务、建设期“全程保姆”服务、投产后“跟踪协调”服务制度。实施园区封闭式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执法部门进入工业园区检查工作时,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园区管委会配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  市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建立定期例会和专项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和处理园区建设中的问题和矛盾,搞好园区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项目推荐、招商引资和统计报表等工作。每年初,各园区要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经市、县园区办审核备案,年底要对全市工业园区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行严格的奖励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强化人员培训,建设好两支队伍。对各级分管园区领导以及管委会组织者、决策者、承办人进行强化培训,提高建设和招商两支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二、附则

    第四十一条  工业园区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市政发〔2013〕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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