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案件被告人立功认定及量刑适用的指导意见》,对立功的审查认定、量刑适用进行全面规范。
一是规范立功的审查范围。明确证明立功表现的材料需包括原始材料、转递过程材料、证明核实经过和抓获经过的材料、相关法律文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立功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能够证明立功的材料。二是规范立功的审查程序。规定立功材料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应当通知侦查机关负责立功内容的侦查人员和司法机关负责转递立功材料的经手人员出庭作证。庭审前认为立功材料不完备可能导致庭审中断或发生较大争议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并归纳控辩双方意见。庭审时被告人当庭提出揭发检举、提供立功线索的,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三是规范立功的认定标准。立功材料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负责立功侦查、材料转递的相关人员到庭说明情况后,确定立功材料能够达到来源合法、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真实客观的证明标准的,才能对立功事实作出认定。四是规范立功的量刑适用。对具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立功大小等综合考虑是否从轻及从轻幅度,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纠集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前罪为暴力犯罪或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累犯,即使有立功情节也要严格掌握量刑幅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供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