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1月25日)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全爱卫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北京市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全国爱卫办先后对2009-2011年度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的城市(区)进行了暗访调研、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
北京市平谷区等35个城市(区)通过多年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活动,加强和创新了社会管理,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强化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市平谷区等35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城市(区)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命名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9-2011年度国家卫生城市(区)命名名单
北京市:平谷区、通州区
山西省:潞城市、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包头市
吉林省:延吉市、珲春市
黑龙江省:伊春市
上海市:奉贤区
江苏省:仪征市、如皋市、姜堰市
浙江省:海宁市、舟山市、奉化市
安徽省:铜陵市
山东省:德州市、临沂市
河南省:安阳市、舞钢市
湖北省:十堰市
广东省:河源市、梅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广安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安宁市、芒市
陕西省:咸阳市、渭南市
甘肃省:金昌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