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19〕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9年度全市煤矿春节停产停建
及节后复产复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以及省应急管理厅 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期间煤矿停产停建检修和放假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函〔2019〕21号),现就2019年度全市煤矿春节停产停建及节后复产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停产停建放假安排
1.全市煤矿原则上2019年1月28日(农历腊月二十三)0时至2019年2月10日(正月初六)24时期间停产停建放假。
2.全市煤矿在2019年2月4日(农历腊月三十)0时至2019年2月10日(正月初六)24时期间必须停产停建放假。
3.市级监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具体时间由办矿主体企业决定。
4.县级监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放假期间主要工作
1.停产停建前,煤矿必须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周密安排停产停建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安全。
2.停产停建期间,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管理等安全专项工作措施,真正做到“一停四不停”。停产停建煤矿要明确留守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强化下井巡查,下井巡查人员工作期间不得单独行动,严禁擅自改变工作计划,冒险巡回检查。
3.2019年1月28日(农历腊月二十三)0时至2019年2月3日(农历腊月二十九)24时期间,市级监管计划组织生产建设或安排检修的煤矿,必须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具体项目、具体时间、单班下井作业人数等事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办矿主体企业审核批准,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县级监管计划组织生产建设或安排检修的煤矿,批准程序、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情况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
在此期间,组织生产建设或检修的煤矿每天必须有办矿主体企业领导驻矿盯守和矿长全天候驻矿盯守,矿长必须每天下井巡查一次。必须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办矿主体企业具体驻矿盯守人员、矿长下井巡查具体时间和矿领导带班计划。
4.因特殊原因,2019年2月4日(农历腊月三十)0时至2019年2月10日(正月初六)24时期间需组织生产建设或安排检修的煤矿,必须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办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或包矿科室负责人全天候驻矿盯守、煤矿矿长全天候驻矿盯守且每天必须下井带班一次、每个工作面必须有矿领导现场带班。
5.春节停产停建放假(农历腊月二十三0时至正月初六24时)期间,组织生产建设或安排检修的煤矿,夜班(0:00一8:00)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作业活动,一律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
6.各级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好春节停产停建期间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强化对安排组织生产建设和检修煤矿的监管,确保安全监管到位,不出现空档。
7.各级、各单位和各煤矿必须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确保24小时不漏岗,不脱岗,确保通讯畅通。
三、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1.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从2019年2月11日(正月初七)开始启动实施。
2.市级监管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由办矿主体企业组织进行,市煤炭管理部门开展督查抽查。复产复建批复文件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3.县(市、区)监管煤矿复产复建具体时间、程序和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市煤炭管理部门开展抽查。
4.复产复建程序、方式和标准,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煤安发〔2017〕70号)规定。
四、工作要求
1.成立领导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矿主体企业要精心组织,成立领导机构,认真制定春节停产停建及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所属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2.实行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矿主体企业要将春节停产停建及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方案和煤矿停产停建具体情况(附件1)报送市煤炭管理部门。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进度实行日报制度,要指定专人于每日上午8:30前将前一日进度情况(附件2)报送市煤炭管理部门。
3.严格整顿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办矿主体企业批准的整顿方案和限定的整顿时限进行全面整顿,整顿批复必须明确整顿期间井下作业项目、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
4.开展随机抽查。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节前停产停建和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进行工作督查和随机抽查,对不按规定实施停产停建的,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罚;对不符合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责令重新进行验收。
5.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复产复建程序和办理时限,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复产复建后造成事故的;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拖拉,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相关工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严守廉政准则。各级参与复产复建验收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复产复建验收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严禁收受煤矿企业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信息报送联系电话(传真):0356—2057883。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