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发〔2015〕1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5〕16号),公布了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及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
一、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9项。
二、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1项。
三、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2项。
四、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13项,其中涉及市、县(市、区)的7项。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接;
(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事项,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承接;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接;
(四)“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接;
(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接的共3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
“旅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事项。
五、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18项,其中涉及市、县(市、区)的3项。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接;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接;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接。
针对上述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和承接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各部门要规范实施改革后的工商登记和行政审批,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做好改革的衔接工作,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切实加强改革后的监督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和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发〔2015〕11号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发〔2015〕11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发〔2015〕11号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4.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5.省政府落实和承接国发〔2015〕11号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