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晋城市重点工程管理办法》以市政府15号文出台,《办法》分总则、确定程序、服务保障、建设推进、考核奖惩等五个章节共22条,与2008年《办法》相比,删减5条,新增7条,修改5条,整合了7条,分解并重新定义2条。
此次修订的《办法》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又结合工作实际的原则;遵循更好地推进项目管理和建设的原则。主要在前期手续办理、土地、资金等各类要素保障、加快建设推进等方面强化了对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要求,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措施也更加明确。
在强化审批服务方面,通过“四统一”模式,优化省市重点工程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保障用地方面,优先保障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建立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对省市重点工程实行单独报批;在资金支持方面,向金融机构主动推介,财政资金优先安排省市重点工程,涉及本市政策性收费的,按下限收取,可减免的予以减免;在要素保障方面,优先做好水、电、气、暖、通信、道路和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建设。
对省市重点工程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分工,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对所辖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协调推动、优化建设环境、完善台帐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对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并提出表彰建议;对完成目标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的采取印发督办通知、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综合考评排名前三的,市政府对其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优先考虑、适当倾斜。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综合考评排名垫底的原则上压减其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在建设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际投资与承诺投资严重不符,或虚报项目进度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并终止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供稿: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