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发〔2015〕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3日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号)、《山西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晋政发〔2012〕34号)、《山西省“十二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晋发改气候发〔2013〕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的
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推动”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和政策导向,推动建立“以县(市、区)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市直主要部门牵头推进、责任单位按责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快形成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的倒逼机制,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
二、分解原则
(一)各县(市、区)碳排放指标按照省下达我市的指标值平均分解。
(二)市本级碳排放指标按以下原则分解:
1.根据部门职责分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市直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推进相关工作。
2.根据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解。按照地区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划分标准,一产为农林牧副渔业,主要涉及市农委、市林业局;二产为工业、建筑业,主要涉及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国网晋城供电公司;三产为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批零住宿餐饮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
3.根据全社会能源消费比重分解。行业及部门的责任目标根据《晋城市温室气体清单报告(2005年、2010年)》,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计算主要是根据行业煤、油、气等主要能源消费品种的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乘积”得出。
三、考核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晋发改气候〔2013〕2418号文件制定的考核体系开展考核工作,须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估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本级考核方法如下:
1.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措施、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落实情况。
(1)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对应,采用年度工作考核和规划累进完成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设置目标完成情况指标、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指标、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指标和相应的13项基础指标。依据设置原则对责任单位进行任务分解和分值分解。各责任单位要将相关指标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
“目标完成”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根据所属单位在能源消费分行业所占比重分解。包括本行业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下降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按时间进度应达到的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均按目标完成率计分。
“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中“调整产业结构”指标按地区生产总值分行业所占比重分解,“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等三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按部门所承担职能分解。
“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为定性考核指标,按部门承担责分解。包括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规划制定与推进情况、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与考核制度建设情况、资金保障情况、技术研发情况、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等方面。
(3)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全部完成其所赋分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次年1月底前,市直相关部门按照“晋城市市本级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的要求准备各项考核材料,将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自评报告上报市发改委。
(2)初步审核。市发改委成立考核组,通过现场考核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市直相关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3)现场核验。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集中核查和重点抽查,形成考核报告。
(4)结果审定与公布。市发改委完成市直相关部门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成果运用
1.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指标体系。
2.市直单位考核结果,分别纳入省考核我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和市考核办年度目标考核结果。
3.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市考核办,作为被考核单位年度奖惩的重要依据。
附件: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分解及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