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19〕3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4号),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市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市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市长工作例会工作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市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4号),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市政府直属机构、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长确定。        
  第四条  全体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根据市“两会”时间安排或在市政府常务会上审议; 
  (三)研究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政府重要工作; 
  (四)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廉政建设;
  (五)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和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负责组织。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通知参会人员,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 
  第七条  全体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市长讲话及时整理印发,或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认真梳理,以落实事项清单、会议纪要等形式按程序报批,经市长审定后印发报送至有关领导、抄送至相关单位。
  形成的会议纪要应责成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非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不得复制、外借。外单位复制会议纪要须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复制会议纪要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 
  第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4号),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及市委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法规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等;
  (四)审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
  (六)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
  (七)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保工作、民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转型综改示范区规划建设,全市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升级等事项;
  (九)审议全市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调整事项;
  (十)审议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审议市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收支计划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十二)审议与我市政府签署的重要战略合作协议、重大对外交流合作事宜等;
  (十三)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市长认为应当由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长同意,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可与市政府有关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合并研究。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事项,除涉及全局事项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上会的以外,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二)市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及办公室下发执行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非重大事项,履行审签程序后印发;
  (三)市政府已印发指导性意见或者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明确部署的工作,属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四)依照市政府领导同志职责分工,分管副市长可以决定处理或者与有关副市长研究可以决定处理的事项;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或已明确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议事协调机构解决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具体要求或涉及多部门多领域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报告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已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的事项,由该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后执行;
  (七)与有关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部分战略合作协议;
  (八)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九)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十)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报请市政府审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秘书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上会建议,经分管秘书长把关,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长确定是否上会研究。有关审核情况要报市政府秘书长统筹。会前市长就相关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拟定上会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牵头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上会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提交常务会议讨论;报请市政府审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八条  需要市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协调,形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常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应在议题成熟后,并于常务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阅办卡、会议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报送至市政府督查室。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已确定的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汇报单位应当按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一)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和拟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发文建议等;
  (二)提请会议审议的实施意见、方案、报告、市政府规章草案、协议等文本;
  (三)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司法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及其汇总、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四)会议材料要按统一格式印制,情况说明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要按照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在材料左上角标注保管要求(涉密文件须标注密级)。
  环保工作情况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重点工程建设情况汇报等汇报类议题仅报送统一格式印制的情况汇报材料。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召开,应当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各副秘书长、与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县(市、区)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重点企业等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应当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市长审定后印发报送至有关领导、抄送至相关单位。
  会议纪要应责成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非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不得复制、外借。外单位复制会议纪要须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复制会议纪要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长办公会议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具体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般安排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之后召开。
  第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市政府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有关重大事项时,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根据会议内容,有关副秘书长、县(市、区)长、市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和确定,或者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书面提出建议,报经市长确定。
  第五条  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一)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某领域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等推进进展情况;
  (三)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具体事项;
  (四)市级生态保护区功能区调整、自然资源规划调整、省级以上批准的(含省级)矿产资源开采方式或主体变更等涉及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事项;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中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包括措施建议、奖励办法、工资调整、股权变更、合作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等;
  (六)各相关单位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等事项;
  (七)市长认为应当由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报请市政府审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秘书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上会建议,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长确定是否上会研究。有关审核情况要报市政府秘书长统筹。
  第七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内部审查、法制机构审核等工作。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充分协调、论证,方案不成熟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得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八条  会议议题内容中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牵头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意见。
  第九条  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长要求及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议题安排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条  汇报单位应当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文件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发文建议等;
  (二)审议事项的文本,如方案、计划、通知、协议等;
  (三)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情况及其汇总、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四)会议文件要按统一格式印制,情况说明要简洁务实、文字精练,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要按照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在材料左上角标注保管要求(涉密文件须标注密级)。 
  具体工作、事项、项目等推进进展情况的汇报类议题仅报送统一格式印制的情况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  议题报送部门应在议题成熟后,并于市长办公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阅办卡、会议材料及相关列席单位名单报送至市政府督查室。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时间和地点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应当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委托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原则上不再发表会前已协调一致的意见,发表意见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密级的文件,不得带出会场。
第六章  会后工作
  第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经市长审定后印发报送至有关领导、抄送至相关单位。
  会议纪要应责成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非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不得复制、外借。外单位复制会议纪要须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复制会议纪要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
  第十八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市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专题会议,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参加人员为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分管领域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落实市长安排的具体事项;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具体承办。
  第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和议定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并报送至有关领导、抄送至相关单位。
  第八条  会议纪要既要据实记录,又要言简意赅、准确表述。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非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不得复制、外借。外单位复制会议纪要须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复制会议纪要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
  第九条  会议议定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市长工作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工作例会,提升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工作例会根据市长要求,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长工作例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各副市长近期工作安排事项及分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副市长分管领域内需市长协调处理的事项;
  (三)安排部署各副市长近期工作。
  第五条  市长工作例会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当根据会议安排内容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市长工作例会会议记录,按程序报批,由秘书长审定后印发,并报送至有关领导。
  第六条  市长工作例会会议记录既要据实记录,又要言简意赅、准确表述,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七条  市长工作例会安排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