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19〕1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要求,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晋政发〔2018〕41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晋市办发〔2018〕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意见》(晋政发〔2018〕46号)、《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晋市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偿对象
申请融资担保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申请融资担保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合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本市,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的净资产的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
(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的50%。
(六)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放大倍数的50%。
(七)积极配合监管工作,按时报送各类担保业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三、补偿标准
按担保责任余额和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量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对单家融资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两种方式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一)按照担保责任余额补偿。按照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超出部分乘以适用的分档补偿率计算。担保责任余额按照《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中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要求进行计算。对上一年度新增注册资本的融资担保机构,仍按原注册资本核算放大倍数。补偿率按分档累进办法确定,具体如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担保责任余额在净资产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部分,按5‰进行补偿;
担保责任余额在净资产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部分,按6‰进行补偿;
担保责任余额在净资产3倍以上的部分,按7‰进行补偿。
(二)按照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量补偿。对上一年度单户融资担保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和单户融资担保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同时要求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补偿比例为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向小微企业和农户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的2.5‰。
四、申报资料
每年2月底前为上年度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申请受理期。融资担保机构按所属地向同级金融办提交补偿资金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晋城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上一年度的融担业务明细表(附件2);
3.上一年度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担业务明细表(附件3);
4.上一年度末融资担保数据报表;
5.融资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再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和代偿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上一年度所获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告;
8.融担机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9.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4)。
每项申请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有资料均须报纸质版和PDF电子扫描版,附件1至附件4均须报EXCEL电子格式表,纸质资料胶装成册,1月底前报送至属地金融办。
五、办理程序
市县两级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属地金融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向融资担保机构拨付补偿资金。
六、监督检查
(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获融资担保补偿资金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按时报送上一年度所获融资担保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等情况报告。
(三)中介机构需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负责。申请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收费超过国家规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将追缴融资担保机构的已拨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融资担保补偿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农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