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15〕7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和《意见》,全面准确把握文件内容和精神实质。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办法》和《意见》,在全面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采取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设宣传专栏等方式,向人民群众讲清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向社会公示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制度、监督电话、咨询电话,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和熟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正确应用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监督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确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确实做到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主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制度衔接,努力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效益。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科学合理制定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按照科学性、动态性的原则,适时调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在保证生活必需支出的同时也能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是切实履行审核审批两个主体责任。《意见》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及有关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办)都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是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所属乡镇(街办)都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做到受理窗口专人负责、专人受理,及时承办或转办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救助服务。
四、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基本民生保障考核指标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