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12〕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21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化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化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化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成立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化债具体工作事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化债工作负总责,并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密切配合,把基础工作做实做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化债实施方案要求,具体安排部署。各级政法单位要在6月10目前完成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清理核定工作,并备齐资料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在6月17日前完成申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立项批复、项目建设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部门要在6月25日前完成界定债务范围、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等核实确认工作。各县(市、区)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确认结论,进行债务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务于6月底前将债务清理核实及认定情况报送市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债务清偿,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清理核实及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偿债计划,确保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同时,要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更不得为化债而举借新债。对在工程项目中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及截留挪用化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附件:晋城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化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政法 基建 债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