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法规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9]12号
2009年5月12日

    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信心、保增长、扩内需、重民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机制比较灵活、对市场经济适应性强、集资于民、致富于民等特点。加快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扩大就业、确保居民增收、增加内需、培植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繁荣城乡市场、保持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认识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与发展国有与非公有制经济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关心支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使城镇集体经济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相应的发展条件。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扩大内需为契机,以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方向,在推动科学发展、加强自主创新上下功夫,抓住今后几年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发展一些科技含量高、品位高的生产和服务项目,促进企业规模、产品质量、装备水平、队伍素质的提高,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使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全市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得到明显提高,形成一批增加值3亿元以上、利税2亿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使城镇集体经济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政策扶持,措施到位,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设立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扶持城镇集体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城镇集体企业科技创新、调产项目和新建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型项目的贴息和扶持等。今后,发展基金要根据城镇集体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张逐年增加,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具体负责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要求,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把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上,逐步增大对城镇集体企业信贷资金的投放。尤其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高科技产品等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在贷款上应给予优先安排。

    增强城镇集体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针对城镇集体企业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的不同状况,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对规模较小、内部管理较简单的企业,在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和确保财政增收的前提下,可实行效益目标管理办法;对创办时间较长、离退休人员多、债务负担重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实行“一厂一策”,提供休养生息的条件,以利其尽早恢复元气,增加活力。要切实治理“三乱”,取消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摊派、收费、罚款项目。

    保障电力、运输。要为城镇集体企业提供必要的电力和运输保障,特别是对煤炭、冶炼、铸造等重点企业,有条件的要实行双回路供电,条件不具备的列为用电必保单位;在铁路运输计划安排上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提高城镇集体经济综合实力

    围绕全市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总体思路,立足城镇集体经济现有基础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支持重点的原则,把工作重点放在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上,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速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尽快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努力形成新的发展优势领域和产业群体,推动城镇集体经济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力争经过两至三年的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辐射力的骨干企业。

    五、加强队伍建设,创新人才机制

    搞好城镇集体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轮训企业领导、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到城镇集体企业应聘、任职。允许在职科学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城镇集体企业兼职,依照有关规定,鼓励有一定专长的离退休人员到城镇集体企业任职。鼓励各类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有偿转让给城镇集体企业,并简化转让手续。

    六、营造稳定氛围,维护职工权益

    由于体制机制等多种原因,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各级各部门要通过调整、管理、创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帮助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的劳动合同制度,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基本保险,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完善职工工资调整、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加强领导,搞好服务,创优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坚持依法行政,对城镇集体经济在市场主体地位、市场准入和资源配置上切实做到一视同仁,废除一切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规定,积极为城镇集体经济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创造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
各级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作为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规划、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切实为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排忧解难,坚决维护城镇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杜绝一切侵犯城镇集体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改善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实际行动促进城镇集体企业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各级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切实给予保障。

    八、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和精神,制定扶持和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并负责层层加以落实。对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有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