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发〔2015〕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当前支撑我市经济发展的传统产业力量在减弱,新兴产业虽在加快培育发展,但新旧产业与动力转换还没有衔接到位,企业生产经营依然困难,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面对经济严峻复杂的形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在认真落实已有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强化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巩固减负成果,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全力减负担、激活力、增动力、强实体,确保全市经济发展调速不减势,推动全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在贯彻落实“省企业减负60条”、“煤炭17条”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市政府又研究制定了《晋城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6日     

晋城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稳定运行,提出以下措施:
    1.整合经贸、煤炭、国鑫、信托等资产公司资源,盘活存量资金,建立工业经济融资担保平台,创新担保业务新产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对列入市级重点转型计划的项目和未列入市重点转型计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聘请第三方编制可研报告的编制费,市级财政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成果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市级财政按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4.免征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执行期限: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7.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8.对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批征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收取30%,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30%,办理“三供”配套、房屋产权时收取40%。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9.免征国家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费,免征建筑施工企业(叁级资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和信息费。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权限部分下放。具体内容为“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资格,由其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依法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资格,由计量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计量检定员资格,由县级计量行政部门核准;其它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员资格,由建立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11.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手续办理由备案制改为登记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取消监理费进专户、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工程担保合同备案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3.除市属企业外,投资5亿元(不含5亿元)以内的工业技改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4.高平市、阳城县县管企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环保局(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5.市质监局集中办理的城区、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权限,改为属地办理(2015年5月31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16.下放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组织、审核、论证和评审权限,由县级主管部门承接。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17.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个体户名称核准,下放开发区分局办理;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直冠市名的企业名称,实行远程受理;不再申请字号或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分公司名称,不再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直接进入设立登记阶段;支持企业自主决定经营事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8.规范安全、环保、质量、消防等涉企检查行为,严格按计划、标准、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无序检查,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
19.原项目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时限由原来的7天缩短为4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0.加快融入“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进程,实现一体化通关和相关业务互联互通;对区域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制成品进出口企业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
责任单位:山西检验检疫局晋城办事处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