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13〕3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业绩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金融机构:

   《晋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评价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


晋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业绩评价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有效提升我市金融存量资源的潜在效能,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更好地调动各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借鉴外地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把握的原则是:突出贡献,鼓励创新,具有可操作性,公正、公开、透明。

    二、考核对象

    1.考核的金融机构对象为:经银监部门批准,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存款、贷款业务功能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各类银行贷款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和市级分支机构。
    2.考核的金融监管服务机构对象为:国家级机构派出我市的行使银行业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能的市级机构。

    三、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各金融机构年度向我市辖区内发放的各类生产建设性(含省、市、县重点工程)贷款余额净增加额和规模外融投资增加额、贷存比增长比例和新增银行机构。

    四、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的考核

    1.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为贡献性指标、贷存比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2.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为:贡献性指标90%(其中:贷款指标45%;规模外融投资指标45%);贷存比指标5%;创新性指标5%。
考核对象考核结果综合得分为:单项指标考核实际得分乘相应权重系数的相加之和。
    3.贡献性指标考核计分办法分别为:
    ①各被考核对象当年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达市政府确定的当年GDP增长指导目标的,比上年净增加额达1亿元,计5分,累计累加;贷款余额增长幅度不达市政府确定的当年GDP增长指导目标的,不计分。
    ②各被考核对象规模外融投资资金在本市辖区内落地额达1亿元,计5分,累计累加。
    4.贷存比指标考核计分办法:
    各被考核对象本系统当年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加5分;各被考核对象本系统当年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上年降低1%,减5分;累计累加(减)。
    贷存比实际得分最高值不得超过当年本机构贡献性指标实际得分的20%。
    5.创新性指标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对象当年每增加1项创新性金融产品,计5分,累计累加。
    6.自主经营程度加分:
    总部设在晋城辖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以上4项指标考核结果得分的基础上另加10分。
    7.否决性指标:
    当年出现被银监部门认定为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并给予行政处分的机构取缔参评资格。

    (二)对金融监管服务机构考核

    1.对晋城银监分局的考核按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程度和新增金融机构两类指标进行,分类计分办法:
    ①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程度计分办法:年度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净增加额增长幅度达当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预期目标,计100分;贷款余额再增加1亿元,加1分;累计累加。
    ②新增金融机构计分办法为:新增1个市级总部银行机构计50分;新增一个市级银行业分(支)机构计30分;新增一个县(市、区)级总部银行计30分;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每挂牌一户计25分;累计累加。
    2.对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的考核计分办法:
    按考核获奖的银行业机构实际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认考核分值。

    五、考核激励

    1.市政府建立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新增银行贷款、新增银行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开发金融产品等金融增量发展业绩的扶持与鼓励。该项资金按银行业机构当年向我市辖区内实际落地的银行贷款和规模外融投资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建立。
    2.依据考核结果,得分达90分及以上的为奖励对象,根据得分高低,分别设立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等奖项。
    3.市政府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被考核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考核指标的相关资料分别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和晋城银监分局。由领导组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和晋城银监分局对有关标准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和市长批准。

    七、附则

    本办法从2013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