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废止晋市政办〔2005〕109号文件的
通 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67号)文件精神,“凡未在此文件中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2005年9月由市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晋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晋城市鼓励富士康科技集团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晋市政办〔2005〕109号)文件,已废止。
特此通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