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昌明,男,汉族,一九六六年三月出生,山西省平定县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一九九六年四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八七年八月参加工作,现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九八七年八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期间一九八八年九月至一九九一年七月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学习);一九九Ο年一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期间一九九一年七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在山西大学法学专业自考本科学习);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一庭副庭长;一九九八年七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主持工作);二ΟΟ二年一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期间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二ΟΟ一年六月在山西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班学习);二ΟΟ三年五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二ΟΟ四年十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副县级审判员、执行局局长;二ΟΟ八年二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县级)(期间二ΟΟ八年九月至二Ο一一年七月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学习);二Ο一六年八月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二Ο一六年十月当选为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市七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