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市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中心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行为。
共享范围
原值在1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较强,精度较高,国内较少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需向市科技局申报列入共享范围。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国有企业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需向市科技局申报列入共享范围。
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其拥有单位向市科技局报送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共享服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鼓励措施
对在科技创新、科技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使用大型仪器设施的费用以创新券或其它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管理服务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科技局定期对仪器设施和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根据仪器资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选择一批技术水平先进、社会需求量大的仪器设施和服务能力强的机构开展共享服务。市科技局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库”,实行动态管理。